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灏峰财税为您提供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申请服务,包括公司名称申请、法律文件制作、线上数据申报、营业执照领取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01/办理流程

02/办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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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全体合伙人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
02 |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 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正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法人股提营业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交方式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
03 | 合伙协议 | 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 |
04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05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
06 | 注册地址备案 | 产权人或产权方在东莞市住所证明管理平台进行地址备案,公司名称录入准确无误 |
07 | 补充信息登记表 | 系统自动生成 |
08 | 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09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通过东莞市工商局网站网上申办名称预先登记的,可以不领取纸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03/服务项目
序号 | 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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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02 | 申报文件制作 |
03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登记 |
04 | 代领营业执照 |
05 | 企业印章刻制(公章、合同章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执行事务合伙人人名章) |
06 | 协助办理身份确认及业务确认 |
07 | 流程辅导与答疑 |
04/服务交付


05/办理条件
序号 | 办理条件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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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注解: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登记。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
02 |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应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03 | 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
04 | 有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 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协议。 协议中应当载明“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协议中的经营范围条款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05 |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06 |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