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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第一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条例》着眼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
众所周知,商事制度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近年来,随着改革持续发力,我国市场主体大幅扩容,从2012年的5500万户增加到1.44亿户,活跃度稳定在70%左右。《条例》抓住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的“牛鼻子”,从百姓经商兴业的“第一道门”改起,吸取地方改革经验,整合制度体系,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为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筑牢了制度平台。
《条例》的出台,新意颇多。其中,第一个关键词是“统一规范”。过去,不同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登记和备案的信息并不相同,登记程序和标准的不统一,容易导致不同市场主体被差别对待。企业在开办时提交各种材料,免不了兜兜转转、改来改去。如今,《条例》实现了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登记管理制度的统一并轨,有力促进了登记程序的高效便捷,降低了商事登记的行政成本,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提升市场交易效率。
第二个关键词是“化繁为简”。“出生容易死亡难”曾是困扰企业的现实问题。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繁琐,客观上让“僵尸企业”清除不尽,抑制了市场活力。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条例》建立了简易注销制度,大幅缩短了注销时长,有利于提升市场运转效率,促进市场资源的再配置。而为了让市场主体“进场”更顺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登记,特殊程序减少到3至6个工作日。通过给制度做“减法”,市场环境更加包容,更有利于增强创新发展的信心。
第三个关键词是“细致入微”。为了呵护创新创业热情,《条例》从细微处入手,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所有细致入微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优化市场准入制度。譬如,《条例》首次设立歇业制度,让遇到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适度“歇一歇”,为进一步丰富完善现有登记制度提供了创新性的改革方向。同时,为了防止市场主体刻意“装睡”或沦为“僵尸企业”,《条例》严格规定了最长歇业期限,要求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下,歇业制度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倒闭和裁员,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持营商环境活力创造有利条件。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事制度改革正在向纵深领域推进。《条例》的施行将打破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公平竞争搭好舞台,让亿万经济细胞活跃起来。对政府部门来说,要努力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制度执行力。对广大市场主体来说,正要趁此时机,强化依法治企和信用建设,凝心聚力、行稳致远,不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主体应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指的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具体有哪些?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规范有哪些需要注意?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符合条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要知道!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广州日报 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