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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01/办理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
02/办事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标准
0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
0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
0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原件1
0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

 

03/服务项目
序号 服务项目
01 法律文件制作
02 公告公示
03 线上数据申报
04 代领营业执照
05 注销文书领取
04/办理条件
序号办理条件描述
01出现注销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