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俗称,是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剥削他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特点是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主,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独立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户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个体户生产经营。 灏峰财税为您提供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服务,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法律文件制作、线上数据申报、营业执照领取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成立公司法人、监事、财务负责人应为不同的人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01/办理流程

02/办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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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由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亲笔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
02 | 企业章程 | 其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加盖公章(法人股的法人盖章并签字) |
03 | 股东资格证件 |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04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住所栏地址表述与地址备案中的一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
05 | 房产证复印件 | 每一页产权人签字或盖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
06 | 注册地址备案 | 产权人或产权方在东莞市住所证明管理平台进行地址备案,公司名称录入准确无误 |
07 | 补充信息登记表 | 系统自动生成 |
08 | 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09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通过东莞市工商局网站网上申办名称预先登记的,可以不领取纸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03/服务项目
序号 | 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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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02 | 申报文件制作 |
03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登记 |
04 | 代领营业执照 |
05 | 企业印章刻制(公章、合同章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 |
06 | 协助办理身份确认及业务确认 |
07 | 流程辅导与答疑 |
04/服务交付

05/办理条件
序号 | 办理条件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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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注解: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登记。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
02 | 有符合要求的股东 |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以下出资设立。 注解:股东人数应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 |
03 | 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
04 | 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05 | 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需要使用商业、办公用房作为自身登记场所,故生产经营场所应为商业或办公等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且可合法使用的,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需要预先到登记机关办理办公用房备案手续 |
06 |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